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14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强化安全生产,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好。但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随着我市加快发展、跨越发展,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将急剧增加,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活跃;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施工也越来越繁忙,我市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将更为严峻,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更为繁重;而建设幸福汕头,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狠抓落实,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以及企业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督促检查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本质安全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2、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全力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目标,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为我市加快发展、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
(一)严格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经公示后严格实施。特别是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同时,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企业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场所等企业,并登记建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对于工艺设备方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停产整改;经安全评价确认企业工艺技术不成熟的,严禁投入使用;评价结果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三)严格企业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生产过程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特别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双休日、夜间和节假日连续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从事高危险性生产作业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实施现场管理。发生事故而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或现场管理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企业执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按规定进行严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培训合格后上岗。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企业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并建档备查;对新进员工、新上岗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凡不经培训上岗或无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格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制度。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2012年前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企业从现在起要在三年内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交通运输企业2012年前要建立完善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建设施工行业要积极推行建设施工标准化,自2012年起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安全文明工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六)严格企业执行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度。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分发挥注册安全主任管理模式的作用,强化安全管理。在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率先推行企业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赋予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逐步推广实行。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严格企业执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制度。列入国家公布目录的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推广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动联锁控制装置;非煤矿山要推广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加油站(油库)要装配油气回收系统;渔业船舶要推广使用通讯船载终端、自动识别终端和渔船电子标签卡等设备;有易燃易爆装置的生产企业要推广安装自动化监测、控制及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系统;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车辆,班线客运车、旅游包车、校车、教练车、出租车、重型载重货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等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推广实施全程在线监控。
(八)严格企业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实行企业自提、政府监管、规范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整改、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等,所提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列入生产成本,专户专用,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公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违规使用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积极在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稳妥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适当扩大适用企业范围。
(九)严格企业执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编制和管理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与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和专项应急预案保持衔接,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严格企业执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企业要将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同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同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备案;按月将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逐级上报上级单位、同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涉及企业周边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相关行业安全专家或有关机构评估认定后,由有关部门报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辖区企业(包括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过常规性检查、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等多种形式,强化辖区企业安全监管,并将检查和执法监察情况登记建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持续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开,以及通报经信、工商、质检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信用评级和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强化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责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约谈制度,按照安全监管职责,对所监管的企业实行与其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必要时与其主要负责人约谈。经信(国资委)、公安、消防、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机)、海洋渔业、安监、城管、消防、海事、质监、工商、气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大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防雷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学校、景区景点、人员密集场所。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督促,通力合作,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执法监察和协调督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公告制度,由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在本级政府网站或电台、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内容、整改时限、整改要求,并督促检查企业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及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进度和整改情况。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处罚;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责令企业停用、停产或停业整改。
(四)强化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依规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接受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接受省安委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对不依法依规严格事故查处的部门,市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落实企业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制度,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六)强化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加快制定地方安全标准,相关责任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事故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强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市和区(县)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资金数额。对于涉及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紧建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机制。
(八)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设立举报信箱,接受和处理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对举报属实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市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切实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督促职责。各区(县)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也应当相应设置。街道(镇)都要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有条件的要设立安全生产巡查队伍;积极推进居(村)以加强安全管理为主、多员合一的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和现有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搜救、消防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专职救援队伍与周边企业签订互助协议,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区(县)要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
(三)强制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科技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本市强制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目录和落实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在政策、立项、资金规定上,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格限制安全生产水平低、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大、安全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由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定期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提升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水平。
(四)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专项规划工作。各区(县)于2011年上半年前要规划并实施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经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的指导和督促,特别是尽早规划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
(五)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记录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高危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记录系统,记载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等级、企业相关信息以及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并向经信、工商、质检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严格责任目标考核及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一)严格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纳入我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的内容,按照《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稿)》(汕府办〔2010〕151号),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实施考核,加强对重点街道(镇)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抽查考核。加大较大以上事故考核权重,凡是本区(县)行政区域或本市监管行业本年度内发生二起一次死亡3-5人或一起一次死亡6-9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本区(县)政府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直接责任人本年度均降低一个等次;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在两个年度间合计发生三起一次死亡3-5人,或一起一次死亡6-9人和一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评为“不合格”等次;发生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严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由市安监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由相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按规定追究区(县)政府和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记入企业安全生产记录信息系统,由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市发改、经信、国土资源、住房城建、工商、质检、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经信、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要依照政策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一年内取消企业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项荣誉资格,否决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等资格。
(四)严肃对“打非治违”不力的责任追究。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不力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职责范围内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所在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认真落实《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工伤预防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和职业危害治理,保障企业职工劳动安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县)、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抓紧制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并于2011年1月底前报送市安委办备案。市安委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本意见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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