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潮南府办〔2009〕83号
印发关于深圳龙岗(汕头潮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对进园企业给予优惠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圳龙岗(汕头潮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对进园企业给予优惠措施的若干意见》业经二届二十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深圳龙岗(汕头潮南)产业转移工业园
对进园企业给予优惠措施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深圳龙岗(汕头潮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下简称园区)建设步伐,创造园区良好的招商投资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进园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措施:
(一)除国家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推行“零收费区”的做法,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的规定,对进园建设并投产的企业,免征我区出台的任何地方性收费项目。
(二)对园内企业免收治安联防费、劳动年审证照费、劳动合同工本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绿化费等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表);其他应缴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标准收费。
(三)对园区内企业减半征收(上限收费标准减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收费、防雷检测收费、语音(音频)电路租用收费、数字数据电路(DDN)租用收费、数字电路租用收费、帧中继业务租用收费等6项按省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上限收费标准减半);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等2项按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上限收费标准减半);其它应缴交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规定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
以上规定自2009年8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止。
(四)凡在2009年9月底前进园平整场地并且在2009年10月底前进园动工建设的企业,区政府奖励每家企业25万元,该款项在企业应缴纳的地价款中抵除。
(五)在园区内实行各类行政许可“代理式”服务,企业办理各类行政许可时,只需向园区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园区办代为办理。
(六)加大收费政策宣传引导力度,加强收费监督管理,禁止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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