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帐号: 密码:
您当前所在位置是: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区政府文件
 
 
关于调整2017年汕头市潮南区公租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公告
 
    日期: 2017/9/25 9:02:59    点击数: [1059] 【字号      
汕潮南府通字〔2017〕9
 
关于调整2017年汕头市潮南区公租房保障
对象标准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区公租房的配租工作,确保配租工作有序,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和《汕头市潮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细则》(汕潮南建[2015] 33)号文件的精神,经区政府同意,调整2017年度汕头市潮南区公租房保障对象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房源位置及数量
潮南区两英公租房11套,位于潮南区两英镇中山路与南京路交界处,配套水电、厨卫。
二、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对象
根据我区实际,本次承租潮南区政府公租房保障对象为潮南区户籍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无住房的工作人员。
三、申请承租公租房保障对象的标准及条件
(一)属潮南区户籍的城镇居民申请政府公租房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潮南区城镇居民的户籍;
    2、家庭收入条件:家庭人数为1人的,其收入不超过950元/人·月(含本数,下同),家庭人数为2人(含2人)以上的,其收入不超过750元/人/月;
    3、潮南区区域内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家庭成员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的。
(二)潮南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符合的条件:
    1、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无住房的工作人员,提供单位的人事任命文件或与工作单位签定5年以上(含5年)的劳动合同并在潮南区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缴交社保养老险)。
    2、潮南区区域内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家庭成员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的。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政府公租房
(一)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接受处理未完结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五)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时间、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工作日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潮南区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其他需提交资料在该申请表已详细列出。
(三)注意事项:申请公租房并经审核合格的家庭,在享受期间,不得申请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六、动态管理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遵循依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如有隐瞒,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区对申请家庭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公租房。
七、若汕头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以新的规定或公告为准。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mobile.28365-365
                               2017年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