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潮南府〔2017〕19号
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8月9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7﹞436号文批复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将胪岗镇新民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土地0.6505公顷(折合9.76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2016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我区胪岗镇新民村委会,土地面积计0.6505公顷(折合9.76亩),土地地类全部为农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我区胪岗镇新民村委会新民经联社。本次征收土地根据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款额具体详见下表:
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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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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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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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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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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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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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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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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胪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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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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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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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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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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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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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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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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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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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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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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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胪岗镇新民村委会。
五、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所属胪岗镇新民村委会调查核定的结果为准。
七、根据省征地社会保障有关规定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八、本批次留用地安置问题采取留用地一并报批的方式,按征收土地面积15%的比例计算留用地面积,面积为1.46亩。
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各有关款项按约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胪岗镇新民村委会,由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3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不服征地决定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0754-87908650
特此公告
mobile.28365-365
201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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